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91民初1185号
原告:胥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XX。
原告胥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胥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胥X与王X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王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胥X与王X均为再婚,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般,2017年开始经常吵架,王X常对胥X实施家暴,胥X无法忍受家暴并于2017年10月起与王X分居至今。王X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胥X与王X离婚。
二、胥X与王X的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胥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某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