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91民初1091号
原告:谢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XX律师。
被告:藩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
原告谢X与被告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谢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谢X甲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出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在上海打工与被告认识,2008年7月8日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2008
年12月7日生育谢X甲,婚后双方缺少共同语言沟通,儿子出生后,被告和儿子一直同原告在江苏居住,后因与原告家庭发生矛盾负气离开,被告出走后,原告挽回多次,但被告依旧置之不理。2013年开始,原告把儿子从南昌带回老家江苏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小孩应归原告抚养。原告曾于2018年17日起诉至法院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被告藩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小孩谢X甲由原告谢X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被告藩某可以于每月第一个周日探视小孩;
四、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位于江苏省XXXX归原告谢X所有,房屋所涉按揭贷款由原告谢X承担;
五、原告谢X同意支付被告藩某20万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1年6月14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万元,于2023年6月14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4年6月14日前支付4万元;如原告谢X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被告藩某任何一期款项,则应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六、原告谢X付清第五项费用后,被告藩某同意配合原告谢X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因该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谢X自行承担;
七、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小孩衣服归小孩所有。
八、原告谢X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
九、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 官 助理 吴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