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21民初2219号
原告:屠X,男,汉族,1972年1月8日生,住所地:南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X,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江西省上饶人.
原告屠X诉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2018年5月30日、6月21日,原告两次分别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借款50000元,共计10万元,2019年1月19日,被告徐X向原告屠X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2019年2月底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同意在2019年6月20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20日分别向原告屠X归还30000元、30000元、30000元、10000元;
二、如被告徐X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屠X同意放弃借款利息;如被告徐X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屠X可以就被告徐X所有未付清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徐X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
三、被告徐X于2019年1月19日向原告屠X出具的100000元借条已被被告徐X收回;
四、原告接收被告徐X还款的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x.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有被告徐X承担,在2019年8月20日前向原告屠X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X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