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本支付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被告因装修房子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到2017年5月27日,月息3分,利息按月支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催讨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过利息。另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出律师代理费。故起诉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支付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应支付原告李XX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4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