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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中国XX公司XX县支行、谢X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川1923民初3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染律师
建议法院将全案移交巴州区公安局处理。

案件详情

  被告XX银行在营业部大厅柜台销售理财产品,被告谢X系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负责人。2015年3月12日原告在XX银行XX县支行营业部大厅柜台购买了由被告谢X销售XX的理财产品恒誉稳健42万元,年化收益7.5%,按约定支付收益。但在2016年8月,被告XX银行XX县支行营业部大厅柜台无法向原告兑付理财产品收益及理财本金。现造成原告购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损失,至今未得到解决。原告认为被告谢X系XX银行理财产品的负责人,销售理财产品虽是职务行为,但在明知所推荐的理财产品未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情况下,将不合规的理财产品让原告购买,造成销售理财产品的飞单事件,被告谢X应承担相应退赔责任;原告购买理财资金开户是在被告XX银行XX县支行办理的,资金支付也是从XX账户直接支付给基金公司,被告XX银行XX县支行营业部大厅柜台对销售理财业务而未给原告任何安全警示,对其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监管,依法也应当承担退赔原告的损失。综上,两被告应连带退赔原告理财本金及收益。

  被告中国XX公司XX县支行辩称:XX银行XX县支行并非收款人,产品并非银行发行的,被告谢X并非银行的员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谢X辩称:1、原告投资理财合同的相对人是原告投资理财款汇入的公司,被告谢X不是原告理财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投资理财资金未经被告谢X之手,被告谢X仅为原告推荐过该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与否的主动权在原告本人,而不是被告谢X,原告要求被告谢X承担退赔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被告谢X在原任职公司工作期间,虽违反公司规定为原告推荐诉争理财产品,但推荐行为能尽到的职责是对原告投资的理财XX的一般审慎义务。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因是理财XX违反约定将合法和违法的理财产品偷梁换柱;4、民事责任没有退赔责任,合同履行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法无规定的连带责任主张属于明显的于法无据;5、理财XX的违法、违规行为牵扯原告同类损失属于XX区按诈骗立案涉及诈骗数额的遗漏,建议法院将全案移交XX区公安局处理。


  • 2018-12-24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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