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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李劳人仲案字(2019)第176号

  • 劳动工伤
  • 青李劳人仲案字(2019)第1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崇家家事团队律师
帮助当事人据理力争。

案件详情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张X在2011年8月29日至2018年4月16日一直在青岛xxxx公司工作,2018年4月16日,张X在工作时手指受伤,大拇指完全离断,无修复可能。对此,张X请求青岛xxxxx公司进行民事赔偿。

  二、办案思路

  张X与青岛xxxxx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明确确定劳动关系,青岛xxxxxx公司会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坚持张X与青岛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首先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这一程序是必要条件。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要进行具体赔偿的明细,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伤认定赔偿进行明确的计算,以计算结果作为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1、确认张X与青岛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16日解除。

  2、青岛XX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张X人民币14万元整。

  3、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再无任何争议。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张X在2011年8月29日至2018年4月16日一直在青岛xxxx公司工作,2018年4月16日,张X在工作时手指受伤,大拇指完全离断,无修复可能。对此,张X请求青岛xxxxx公司进行民事赔偿。

  二、办案思路

  张X与青岛xxxxx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明确确定劳动关系,青岛xxxxxx公司会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坚持张X与青岛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首先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这一程序是必要条件。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要进行具体赔偿的明细,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伤认定赔偿进行明确的计算,以计算结果作为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1、确认张X与青岛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16日解除。

  2、青岛XX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张X人民币14万元整。

  3、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再无任何争议。


  • 2019-07-10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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