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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涂XX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晋0402刑初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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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金额,排除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

案件详情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XX、涂XX以100元价格伪造一本位于长治市府后东XXXXX号XX幢XXX室房产证,并用该房产证做抵押从梁XX处借款500000元。经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证明: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XXX号房产证非该处发放,鉴定为假证。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XX涂XX以100元价格伪造一本位于长治市府后东XXXXX号XX幢XXX室房产证,并用该房产证做抵押,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诈骗被害人梁XX500000元。经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证明: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XXX号房产证非该处发放,鉴定为假证。

  2014年7月7日,涂X某(涂XX之姐)向梁XX账户中打入1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XX、涂XX实际诈骗数额为490000元。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涂XX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同年2月25日,被告人张XX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梁XX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当庭陈述:2013年9月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叫张XX的男子和他的妻子涂XX。2013年9月30日号下午4点左右,张XX和他妻子涂XX在长治市延安XX华XX的一楼大厅告诉我,说他因为做海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向我借款500000元作为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提出用其房产作为抵押,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就答应他。10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张XX给我打电话约好下午4时左右见面,下午4时我在长治市延安XX华XX一楼大厅和张XX以及他的妻子涂XX见了面,当时有任XX、秦X,还有吕XX,见面之后,张XX拿出了一本房产证(长治市城私字第XXX号房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张XX;房屋坐落:长治市府后东XXXXX号;附记:长治市城私字第XXX号房权证,流水号XXX)和他俩的结婚证,并现场给我写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条后,我到茶楼旁边的XX银行通过银行的柜台转账的方式转账500000元(我的卡号为XXXXXXXX53,对方的账户名称是涂XXx,账号为6222XXXXXXXX56).2014年3月26日左右,张XX又给我打电话称有个急事需要30000元现金,过几天后就将之前的500000元一起还给我。2014年3月28日下午3点左右,在长治市城区公安局对面的千层馅饼门口,我在自己的车里把30000元现金交给张XX。张XX现场给我打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4年4月5日前还清。张XX拿钱后就下车走了。到了还款日期后,我多次跟他联系找他还钱,他以各种理由推托,2014年8月份后就联系不上他了。我拿着张XX给我的房产证到长治市房管局咨询后得知房产证是假的,我才发现被骗了。张XX、涂XX没有还过我钱,我是出于朋友帮忙借钱的,不是有偿借贷,没有支付过利息。关于打入我账户10000元,是因为我家有事,才让张XX还的10000元钱。

  2、吕XX自述材料、询问笔录:2013年10月份一天,我的战友秦X回长治探亲,约我在长治市城区延安XX的一个茶楼见面,我去茶楼同他们一起聊天。后看见梁XX和一男一女正在书写什么东西,我就过去问梁XX,梁XX告诉我这两个人向他借钱,我说那你们履行好手续,我就去厕所了。其他具体情况我没看见、不清楚。我没有向他们提供过借款协议,更没有让借钱的女子去办假房产证做抵押向梁XX借钱。

  3、任XX询问笔录: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朋友梁XX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事叫我去茶楼坐坐。见面后,梁XX对我说他一位朋友向他借款500000元做生意周转,我说你自己做主。大约2、3分钟后梁XX的两个朋友就过来了,经梁XX介绍,知道他叫肖X(后来才知道他叫张XX,女的叫涂XX),他们来了之后,就坐下来谈事,我就去卫生间了,出来后就看见桌子上有一本房产证,一本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名字是张XX和涂XX,随后,张XX给我朋友梁XX写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条,张XX和涂XX都签名并摁了手印。打完借条梁XX说去给他打钱,就分开走了。

  4、秦X询问笔录: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张XX给我打电话向我借钱做海鲜生意,我没答应。大概在9月底,我从部队探亲回到长治和梁XX一起吃饭,张XX又给我打电话借钱,我还问张XX借钱做什么,张XX称借点钱给他做海鲜生意的妻子资金周转。我知道张XX、涂XX做海鲜生意,就问梁XX能不能帮帮张XX,梁XX就同意了。于是我就让张XX和梁XX联系,他俩联系上后,梁XX还问张XX有没有东西做抵押,张XX说他有房子,我记得一天下午,我和梁XX、吕XX、任XX在长治市延安中路华XX喝茶聊天,张XX和涂XX两人就来茶楼找梁XX借钱,我还对张XX、涂XX、梁XX三人嘱托一番。然后梁XX和张XX、涂XX办好手续后就去银行打钱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2014年5月份的时候梁XX和我说张XX联系不上。

  5、任X询问笔录:2013年9月底一天(时间记不得了)下午3、4点左右,我和朋友吕XX、梁XX在长治市延安中XX旁边的茶社喝茶聊天。过了一会儿进来一男一女,梁XX就和他们两个人到大厅的北面谈事情去了。大约半小时后他们从里面出来后,我认出了张XX就和他打了声招呼,之后张XX和涂XX走了。我当时不知道张XX是在找梁XX借钱,我当时在和我的朋友吕XX喝茶。

  6、武某某询问笔录:我通过我的朋友安XX认识常XX,2013年下半年我收到了常XX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往我的XXXXXXXXXXX57的银行卡中打入的40000元。这40000元不是我的,是我朋友裴XX的。因为常XX在2013年5月份向裴XX借了100000元钱。常XX还给裴XX40000元,由于裴XX没有工行卡,需要用我的卡转一下帐。我就同意了,就这样常XX把40000元钱打到了我的卡上。第二天我就把40000元钱取出来交给裴XX。

  7、常XX询问笔录:我十几年前就认识涂XX,2013年上半年她向我借了50000元钱,基本还清。有一笔是2013年年底通过中国XX银行卡转账到我的卡号为6222XXXXXXXX60的卡上。

  8、徐XX询问笔录:我是长治市汇丰典当行的会计。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张XX来我们公司借了300000元钱,我们经过对张XX的了解,他不符合我们公司借钱的客户标准,于是我个人就借给张XX300000元,借期2个月,月息10000元。2013年张XX把钱打到马XX的卡上。

  9、毕某某询问笔录:2013年的秋天,徐XX找过我,说有人借了典当行的钱到期了要还,需要通过我的POS机刷卡。她领着一个男的,那个男的称欠典当行的钱。当时刷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

  10、马XX询问笔录:我是汇丰典当行的具体负责人。我听说我公司会计说有一个叫张XX的男的在公司借过钱,还钱的时候公司的徐会计告诉我张XX把钱打到我的卡号为6222XXXXXXXXX94的工行卡上。

  11、宋XX的询问笔录:1998年我在做生意的时候认识了涂XX,算是生意伙伴。涂XX分别在2014年3月份左右和2014年8、9月份借了我15000元和20000元,说是还别人的钱。后来涂XX没有还我钱,就是拿货拆销了。

  12、朱XX询问笔录:我认识张XX和涂XX。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在张XX那里玩。当时张XX接了一个电话后(电话内容我不知道),他告诉我他向一名叫梁XX的借了500000元,利息按每月5分利。我当时问他有没有打借条,张XX说打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条。我问他是否和对方签过借款协议,张XX说签过。后来张XX告诉我他以阳光假日城房子的购房合同做抵押,后来提到了假房产证的事,他说对方说只有购房合同不行,还需要一个房产证,同时又说是对方一个姓吕的给他一个号码叫张XX做一个假的房产证。

  13、陈X询问笔录: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去张XX家里吃饭,张XX和他妻子涂XX说城区公安局要找他们到公安局了解情况,我问他们是怎么回事,张XX说他们向小X(梁XX)借了500000元现金,到现在已经出了20多万元利息,他说到现在已经有2、3个月没给对方利息。张XX和涂XX说他俩拿了一个假的房产证做抵押向小X借的钱。

  14、涂X某的询问笔录:张XX是我妹夫。2015年正月初七我在城区刑警三中队见到了梁XX。我在我妹妹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第二天得知张XX和我妹妹涂XX向梁XX借钱的事。张XX告诉我吕XX在背后操纵其向梁XX借款500000元,张XX用购房合同和假房产证做抵押借的钱。张XX说假证是吕XX告诉他制假证的电话和地址,他自己去做的。

  15、张XX询问笔录:我是张XX的父亲。2015年2月25日张XX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我到了刑警队大院,有个人过来问我和张XX是什么关系。我说我是他父亲。这个人自称是秦X,和我儿子还有梁XX都是朋友。张XX借梁XX的钱有他一份,他明确表态能做主。就这样我和秦X就商讨还钱的事,并对他说一开始涂X某找你们谈还钱时说好是350000元,第二次就不同意了,并要求我们还530000元。我说我再加50000元,给你们400000元,你们不要再追究我儿子的责任。秦X说可以,就这样我们口头承诺还对方400000元现金,对方不再追究我儿子的责任。我见到张XX后告诉他谈的结果,并告诉他我会尽最大努力还钱。张XX说可以。随后我就回家筹钱,但由于没借到,至今未还给对方400000元。

  16、岳某某询问笔录:2014年上半年一天,涂XX告诉我她以五分利向一个叫什么贵的人借了500000元,并且说这个钱不是叫什么贵的,其实是一个叫什么立X的,同时向什么贵的人打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条。另外涂XX告诉我她向对方支付了大约200000元的利息。我听她说有一个叫什么立X的人把她丈夫叫到城区公安局内打了一张30000元的借条(具体什么内容我也不清楚)。我不认识梁XX。涂XX和我借过二、三次钱,每次过一、两个月就还给我了。

  17、扣押清单证明从梁XX处扣押涉案的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XXX号房产证。

  18、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补充证明材料。证明长治市城私字第XXX号房权证经鉴定是假证。经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未显示张XX坐落位于长治市府后东XXXXX号XX幢XXX房的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19、长治市XX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长治市城区红玲副食店的基本信息。

  20、涂XX、张XX结婚证。

  21、梁XX提供的张XX、涂XX向其借款500000元的借条:内容为,我因英雄台海鲜生意需资金周转,今借到梁XX现金五十万元整,定于2014年10月1日一次性还清,现我夫妻有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城私字第XXX号做为抵押,如期不还此款,任由梁XX将此房处置或做为己有。借款人:张XX、涂XX。2013年10月1日。

  22、梁XX提供的张XX向其借款30000元的借条。

  23、梁XX提供的将500000元转款到涂XX账户上的转款凭证。

  24、中国XX银行长治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出具的账号为05052XXXXXX76,户名为涂XX的银行卡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在2013年9月30日该卡存入人民币500000元。

  25、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涂XX没有提供关于借款500000元用于经营海鲜和物流生意的相关证据。

  26、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财字[2015]000016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账号为050XXXXXX87、户名为武某某的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3年9月30日武某某从其账户中取出40000元。

  27、涂X某提供的向梁XX打款10000元的转款凭条一张。

  28、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财字[2015]000025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账号为05XXXXXX889、户名为梁XX的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7月7日涂X某向其账户中打入10000元。

  29、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调证字[2015]00001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账号为050XXXXXX60、户名为马XX的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张XX还给徐XX28.80000元,将钱打到了马XX的账户上。华夏XXpos商户入账明细对账表清单。

  30、毕某某的财产状况明细、记账凭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

  31、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调证字[2015]00000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POS交易终端号为304XXXXX28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所有消费明细。

  3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XX、涂XX均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

  33、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4、被告人张XX归案后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大概在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我向朋友秦X借钱用于海鲜生意资金周转,秦X答应找个朋友问问。随后秦X让我给我朋友梁XX打电话。我就给梁XX打电话问他秦X有没有告诉你我要借钱的事。梁XX说他知道。然后问我要借多少钱,用什么抵押。我说借500000元,用我在阳光假日城XX一单元503室的住房做抵押,梁XX要5分利,我说3分利行不行。梁XX说公司里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所以没办法。当时我急着用钱就答应了。第二天上午大概9点钟我拿着阳光假日城XX一单元503室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交款收据原件、我和我爱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和我爱人一起去了延安XX的一间茶社,见到梁XX和吕XX,梁XX问我借多久,我说七八个月,梁XX说借一年吧,好算账。我就答应了。梁XX说每个月月底将25000元利息按时给我就行,我说可以。随后吕XX就给我们起草了一份借款协议,我们双方签了字,还打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条。吕XX说你们下午拿钱,到时候带上房产证。我说我们有购房合同,怎么还要房产证。吕XX说只是走个程序,你找个办假证的随便办一个房产证就行了。我问他在哪里可以办证,吕XX给我提供了一个办证的电话,只要100元就行了。我记下电话就和我爱人涂XX走了。大概中午11点多我就给办证的打电话,并告诉他要办房产证以及户主姓名、地址、房子面积。我告诉他我叫张XX、地址长治市哪里都行,面积160平方米左右。我问他价钱,他说150元。我说是我朋友让我打给你,100元行不?他说行。我问他什么时候拿证,怎么给他钱,他让我到南关护城XX那里,到了以后我就给办证人打电话,过了十来分钟他就找到我,然后核对了办房产证的信息并收了我50元定金,说下午3点还在这里等他拿证,然后我就回家了。下午2点半左右我到南关护城XX附近给办证人打电话,大概十几分钟他就过来了,然后给了我一本房产证让我看看行不行,我看了一下房产证户主写的我的名字,地址是长治市城区(具体记不清了)应该是我现在所住的小区。我看了觉得可以就把剩下50元钱交给他了。随后我拿着房产证回家接上我爱人去了延安XX的茶社找梁XX。当时我爱人并不知道我去办假房产证,我办好后拉上我爱人找梁XX的路上我告诉她我办了个假房产证,她说办房产证干什么,我说吕XX让办的我也不知道,她没有表态。我们到了茶社以后见到了梁XX与吕XX,并把房产证交给了梁XX。吕XX拿过来看了一下说这就行了,梁XX嘱咐我要按时归还利息,我说没问题。当时梁XX写了一张借款协议,我写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条,我和我爱人涂XX、梁XX在协议和借条上签字。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延安XX离茶社不远的一家XX银行,他将500000元转到我的卡上,到账后随即将25000元取出来交给梁XX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然后我就和我爱人涂XX回家了。这500000元我都用于海鲜生意的资金周转,我自己用56000元归还欠常XX的钱款。梁XX给我钱的当天,我用POS机归还了欠朋友马XX的欠款,具体多少钱忘记了。我借钱时拿我现住的XXX城X楼一单元XXX室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交款收据原件,及我们夫妻的结婚证复印件做的抵押。到目前为止,我用现金交付的方式还了梁XX210000元到230000元的利息,梁XX没有给我打收据。这件事我爱人知道。我还写了一张30000元的借条,那不是我借的钱,而是当月我没有还他利息,梁XX让我写的借条。那个月的上月我还了20000元,还有5000没还,这次就一并还30000元。写张借条时有我、梁XX、吕XX、常XX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场。被告人张XX在补充侦查阶段称:我向我的父亲张XX、母亲张XX、涂XX、涂XX、陈X、朱XX说过借钱的事。我朋友陈X、朱XX及宋XX知道我向梁XX归还利息的事,还有一张10000元的转账小票。

  35、被告人涂XX归案后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我是张XX的爱人,因为做海鲜批发和物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张XX联系梁XX借钱,因为梁XX是贷款公司业务员。2013年9月30日,我们因为生意的事需要借钱,我丈夫给他的朋友秦X打电话咨询怎么样能借到钱。秦X告诉我们去找梁XX,并把梁XX的电话提供给我们。随后我们打电话给梁XX,他说有钱能借给我们,并约见面谈。2013年10月1日上午9点多,我和丈夫在长治市城区延安XX福祥茶馆和梁XX见面,我们进去后,还见到了吕XX。梁XX同意贷款给我们500000元,利息是每月5%,每月的利息算下来是25000元,但贷款手续不够,需要一个购房合同和一套房产证,但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吕XX让我们再办一个房产证,要商业住宅的。我就说自己没有做假证的电话,吕XX就提供了一个手机号给我们。然后先让我们去办证,办好了下午再来。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和丈夫拿着房产证、购房合同去福祥茶馆,进去后见到梁XX、吕XX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喝茶。我们走过去把和谐花园8号楼1单元503室的购房合同原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和做好的“房产证”原件一起交给吕XX。吕XX拿出一个借款协议让我们看,没问题就签字。我看了之后就签了字,同时我丈夫打了一张500000元的欠条,他们收到我们签字的协议和欠条后就到茶社隔壁的XX银行往我们的银行卡里打了500000元。做长治市城私字第XXX号房权证为的是能借到钱,吕XX给了我一个手机号,让去做。有一张30000的借条,我听丈夫说原计划2014年5月份还清本金,比原定的2014年10月提前了。当时是3月份,梁XX就免了我们4月份的利息,三月的利息凑整还30000元就行。我至今归还了190000元。涂XX在之后的讯问中称:我丈夫张XX打电话给办假证的,之后在2013年10月1日下午办好了假房产证。被告人涂XX在补充侦查阶段称:我向吴X借钱归还向梁XX借的钱,因此吴X知道我向梁XX借钱的事。还有岳XX、张XX也知道。我每月按时向梁XX支付25000元利息。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2016-09-20
  •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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