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乘客出租车车内受伤,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赔偿39万

  • 合同事务
  • (2015)鄂武铁民初字第001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见君主任律师
一审终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乘客出租车车内受伤,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赔偿39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石X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熊X*。

  委托代理人:陈*,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我方代理原告刘X*与被告武汉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操莉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8月19日、10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的代理人石XX及被告的代理人熊X*、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诉称,2015年1月24日,原告乘坐被告公司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欲到**医院,沿解放大道立交桥下通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解放大道**门诊部门前立交桥下附近时,遇鄂A×××××号小型轿车变更车道,影响直行的本车,导致本车与立交桥北侧E19号桥墩相撞,造成本车上的原告受伤。原告即被送往武汉市**医院住院治疗36天,2015年7月7日,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程度分别为10级、10级、10级、6级,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56%,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32000元。原告与被告系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安全地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保障原告人身安全,违反了合同义务,应赔偿因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各种损失。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8035.53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天长XX辩称,1、交通事故属实,该起交通事故刑事部分还在侦查阶段,我方认为应将刑事部分审查完以后综合其他人的赔偿来确定,本事故另外还有一个责任方也应该承担责任。2、我方认为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其中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如果原告选择以运输合同来追偿的话,没有精神抚慰金。3、租金35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被告**公司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本院委托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X*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原告刘X*伤残程序综合评定为VI(六)级,多等级伤残增加4%赔偿指数;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8000元(或以医院实际支出为准)。对此鉴定结论,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情还在恢复当中,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原告刘X*与其女儿乘坐被告的鄂A×××××号小型轿车欲到**医院,沿解放大道立交桥下通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解放大道**门诊部门前立交桥下附近时,遇鄂A×××××号小型轿车变更车道,影响直行的本车,导致本车与立交桥北侧E19号桥墩相撞,造成本车上的原告及其女受伤。原告即被送往武汉市**医院住院治疗36天,共计花费187685.32元,被告为其垫付医疗费用165187.17元。经鉴定,原告刘X*伤残程序综合评定为VI(六)级,多等级伤残增加4%赔偿指数;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8000元(或以医院实际支出为准),误工期180天(含二次手术时间),护理期90天(含二次手术时间),营养期60天(含二次手术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X*乘坐被告天长XX所有的小型轿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的送达到约定地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天长XX理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二次手术护理、误工及营养损失不应计算在内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所受伤残,经鉴定需要进行二次手术,鉴定机构已将其作为后续治疗费用计算在内,故对于其所产生的误工、营养及护理损失相应的也应计算在内。原告对后续治疗费用可选择据实结算,也可选择按预计主张,本案中,原告选择按预计主张,并无不妥,故被告的该项质疑不能成立。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精神抚慰金不应在本案中适用,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辅助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49164.2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原告刘X*承担370元,由被告武汉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265元,由被告武汉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重新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武汉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


  • 2015-10-20
  •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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