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娟萍律师
案件标的额为30万元,上一届物业在合同结束后,一直拖延返还业委会公益收入金,律师帮助原告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对方在发现账户冻结后,主要联系原告,自觉履行了债务,偿还了原告的30万元业主公益收入,帮助原告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裁定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X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

  负责人:朱XX、朱X。

  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

  法定代表人:须XX。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年3月29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77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名下财

  产人民币292,611.74元。上海市XX区XX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宝山区XX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XX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29万元的查封、冻结、扣押。

  裁定二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宝山区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983元,由原告上海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 2019-05-0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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