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郁X与被害人李X在武乡县XX某村因收购村民土豆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后郁X持菜刀将李X肘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X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心悔过;(4)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对受害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郁X与被害人李X在武乡县XX某村因收购村民土豆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后郁X持菜刀将李X肘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X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心悔过;(4)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对受害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郁X与被害人李X在武乡县XX某村因收购村民土豆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后郁X持菜刀将李X肘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X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心悔过;(4)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对受害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