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0428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及长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XX、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加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书记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XX、贾峰及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其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400000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晋04刑终333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晋042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XX、李XX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7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XX与赵XX、廉X、陈X、马X作为设立人设立长子县晋西牧业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为肉牛养殖,法定代表人为赵XX,其中后四位设立人仅挂名,实为赵XX一人出资并办理相关登记设立手续。该合作社成立后,赵XX超业务范围经营,未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缺失,账户公私不分,指使会计作假账,虚增其出资额,为其父母虚假出资,擅自对外大额借款、投资。2008年至2015年期间,赵XX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承诺以高额利息或分红为回报,通过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社员代表等人,向社会公开口头宣传可以现金或玉米、牛等实物折价入社,利息或分红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三个月后可取可存。截止2015年7月31日,合作社未兑付的存款有537XXXX6300元,其中赵XX名下XXX元,赵的父母赵XX、陈XX名下XXX元,虚假设立人廉X、马XX名下316500元,未兑付的人数约1800人。该合作社社员代表被告人李XX为合作社向公众吸收现金及实物。截止2015年7月31日,未向14人兑付769200元。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XX将其为合作社吸收现金及实物而获利的68500元退缴至长子县公安局。另查明,2009年,被告人赵XX以长子县晋西牧业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到“2009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资金”XXX和“2009年市级环保治理项目专项资金”5000,赵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部分弄虚作假以符合申报条件,该资金用于该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建设,但因自有资金不足,实际建设规模未达到申报的建设规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XX和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