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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梁X等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鲁0682民初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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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权利

案件详情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莱阳市XX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427号

  原告:刘XX,女,汉族,1946年3月24日出生,住莱阳市。

  原告:梁X,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莱阳市。

  原告:梁X某,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梁X巍,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山东XX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文化东XX**号七星吉祥大厦*座**楼。

  负责任:陈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泥国辉,公司员工。

  原告刘XX、梁X、梁X某、梁X巍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XX、梁X、梁X某、梁X巍因已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款,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梁X、梁X某、梁X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梁X、梁X某、梁X巍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递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案件受理费650元、递费50元,由原告负担。




  • 2018-04-17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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