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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健律师
为客户挽回重大损失。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被告XXX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XX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00元,利息XXX.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及以本金XXX.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3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XXXXX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83173.00元;3.判令被告XXXXX、XXXXX对被告XXX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XXXXX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XXXXX公司向原告借款XXX.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为6%。被告XXXXX、XXXXX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但被告XXXXX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XXXXX、XXXXX未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偿还本金,应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合同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 2019-02-20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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