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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与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避免女方对不知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综合类型
  • (2018)鲁0303民初55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健律师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避免委托人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现金4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随身所带现金45000元给被告,又安排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打款385000元。被告收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据。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且该借贷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XX对该笔借款行为知情并完全了解。被告XXX未作答辩。被告XXX辩称,答辩人对原告据以起诉本案第一被告XXX的借款合同未签字亦未追认,该笔借款事宜并非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答辩人对此不知情,该笔债务不是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结婚,2016年4月底生子,但第一被告自2015年11月开始经常不回家。根据原告的起诉状描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款430000元给第一被告,但答辩人对借款事宜毫不知情,对借款合同未签字亦未追认,该笔债务也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已于2017年12月26日登记离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2019-01-16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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