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件

  • 综合类型
  • (2019)鲁0303民初1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健律师
通过多方面工作,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有力维护委托人权利

案件详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XXX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XXX称,法院在执行XXX与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查封了XXX名下,位于张店区XX××院××楼××单元××室房产××套,该房产我已购买,应归我所有。为此,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并中止对该套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XXX辩称,该房产落户于被执行人XXX名下,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异议人XXX所提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2017年8月15日,XXX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XXX有限公司、XXX提起诉讼,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3民初481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XXX有限公司、XXX未按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XXX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XXX认为该房产其已购买,应归其所有。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并中止对该套房产的执行。另查明,XXX于2018年10月15日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XXX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8)鲁0303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12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另查明,XXX名下、位于张店区XX××院××楼××单元××室的房产系(2017)鲁0303民初478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查封,(2017)鲁0303民初4818号案件为轮候查封该房产,该民事调解书对应的执行案件为(2018)鲁0303执712号。


  • 2019-05-10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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