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山东XX律师。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XX开XX。法定代表人:XXXX,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山东XX律师。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XX开XX。法定代表人:XXXX,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03元,由XXX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