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及其公司作为融资方(被告),向我方委托人(原告)进行融资,双方签订了《融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入资44万元,被告入资188万元,入资后原告成为公司股东。被告向原告承诺出资后原告可以获得公司股权,但原告出资后,被告方并未给原告股权,亦未给原告任何分红。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协议,公司股权由被告一人持有,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入资款,后被告只退还了原告14万元,剩余14万元投资款未予退还。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4万元投资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融资协议中28万元,当时只说是暂定,等后续入资事宜都协商完成后重新打印一份协议按捺手印以最终确定,被告当时签字。当时协商的数额是手写的两次28万元和14万元。
京审理查明: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
双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融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入资44万元,被告入资188万元,入资后原告成为公司股东。被告向原告承诺出资后原告可以获得公司股权,但原告出资后,被告方并未给原告股权,亦未给原告任何分红。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协议,公司股权由被告一人持有,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入资款,后被告只退还了原告14万元,剩余14万元投资款未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协议解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