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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苏0411民初7785号
债权债务
张忠明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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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借款给被告但并未写借条,只有短信记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向银行调取交易明细清单,并结合双方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金+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详情

  原告徐X与被告徐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北法院于2018年11月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徐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王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

  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2526元(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0日起

  算至2018年10月18日,按年利率6%,要求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

  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新北院经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相识。2016年7月19日,被告以其

  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日,原告徐X通过其

  名下的中国XX账户向被告徐X某名下中国XX账户(银行卡号为

  6216xxxxxxxxxxxx7205)汇款2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

  被告徐X某通过短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并表示将在1-2个月内归

  还。2016年10月8日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

  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XX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短信聊天

  记录、双方电话录音光盘和整理的文字摘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

  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

  的提供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20000元且原告完成出借义务的事实。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

  还,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

  • 2019-04-22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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