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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东莞市XX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8)0412民初41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琼玮律师
本案买卖关系明确,双方存在清楚的买卖合同,且原告按约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并且与被告来往过询证函,案件基本不存在出现极端情况的可能。同时,律师也积极与对方展开协调,最终调解结案,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节约诉讼成本,使当事人能尽早拿到钱。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四份《买卖合同》,其内容均为被告一向原告购买圆盘式刀库,四份合同金额共计为74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一仅支付了195000元货款。鉴于此,原告与被告一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一结欠原告货款546000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联络函》,对上述546000元的还款计划做出承诺,被告二也在该《联络函》承诺对该笔欠款承担无限责任担保。

  此后,被告一并未按照《联络函》中承诺的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货款,仅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4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双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1结欠原告货款541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9000元,合计600000元。该款由被告1自2018年8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款项60000元,直至付清。

  二、如被告1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金额暗示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1未支付部分金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1另行承担原告违约金100000元。

  三、由被告2张XX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企业双方存在较为大额的货物欠款往来时,及时对账,签发询证函,对账单等保留证据是一个非常好的习惯。


  • 2018-07-11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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