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常州XX模具钢诉常州市XX工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7常仲调字第03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琼玮律师
本案中,律师积极与法院与原被告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结果,使当事人迅速拿到了被拖欠的货款。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3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锻件材料加工,共计货款金额965447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72031.88元,尚有货款593415.12元未支付。

  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93415.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原、被告之间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加工服务的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货款593415.12元的事实,有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极端判决的情况

  后本案经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393415.12元,被告于2017年9月7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93415.12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则原告可就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申请全额执行,被告另应承担原告违约金50000元。

  律师建议:

  此类民间的货物买卖关系,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有限,很有可能不会订立相应的货物买卖合同,此时,其他类似于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也能很好得证明双方存在的买卖关系。


  • 2017-09-04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