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处员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2019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经协商,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申请人为乙方,被申请人为甲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补偿乙方222750元整,作为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该款项为解除劳动关系最终的全部补偿,乙方不得毁约。经济补偿金于2019年6月30诶前支付到位”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未能依约支付申请人22750的经济补偿,为此,申请人诉至武进劳动仲裁委,要求申请人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证据经法院审查均符合事实,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落款处均加盖有被申请人合同专用章,并经申请人签名。由此可见,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2750元。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相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协议的以协议为准,没有达成协议的按法律标准。用人单位往往以低于法律标准的金额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后又毁约,不予支付。而此时劳动者即便申请仲裁,也只能主张协议上的金额。故劳动者在达成此类协议时,建议加入限制用人单位的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