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执行,公司的股东被追加,成功执行到欠款
1.案件详细情况:杨X(我的当事人)与成都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结,281号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杨X申请执行后法院以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终本裁定。后代理人四川XX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XX公司的股东尹X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经查,被告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尹X某认缴出资40万元,承诺在2014年5月23日前实缴完毕,至今分文未缴。以上事实有XX公司工商内档资料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经过激烈的庭审,2019年4月23日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08民初7453号
判决书,判决追加尹X某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点评:执行难案件最重要的难点在于难以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从追加股东这一点着手,理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
3.律师建议:执行不到钱的案件,法院法官会在六个月以内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应当尽快要律师帮助提起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以股东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
4.律师总结:执行案件不宜长时间拖沓,最好更换擅长执行业务的律师帮忙处理,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详谈,联系方式136XXXX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