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打桩劳务。2017年1月24日,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6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至今尚有欠款26000元未支付。
原告现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出示了两份证据:1、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2、被告向原告打款的部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欠款的事实。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9年8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评价:
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有欠条为证,比较清晰明确,且被告在书写欠条后的3天内,又向原告的账户打过一笔钱,使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相互映证。但因当事人原告远在偏远省份,不方便在常州过多料理此案,故委托律师,通过查询企业工商信息以及派出所调查取证的方式,找到了素未谋面的被告,锁定了对方当事人身份。后又通过律师的调解,使得被告完全接受了原告诉讼请求上的金额数字,在没有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使原告迅速得拿到了所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