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曾在原告单位担任销售业务员一职,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常代表原告公司向客户代收货款,再由其转交给原告公司。被告于2017年7月从原告处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被告确认其尚有157430.4元代收客户的货款未上交给原告公司,且于
2017年7月15日在原告提供的《肖华军已收客户货款未上交公司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该数字。后双方经过进一步核算,将该数字减去原告应付给被告的工资,共同确认被告还需支付给原告公司的代收货款为10万元。
2017年7月18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账10000万元,同时备注“先转一万剩九万”;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账6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公司30000元代收货款迟迟未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归还代收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3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原告同意让被告一次性支付25000元了结此案。
律师建议:
本案中,因被告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且远在海南打工,如果僵持不下,很可能造成执行困难,即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本案中,原告念在被告曾系其员工,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较快地实现了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