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9年之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机架、刀架、油箱等机械产品,价款金额共计XXX.7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并已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价款XXX.5元,尚有价款208364.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价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0836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
第一组证据:合同1份,证明2016年开始,被告作为买方向原告购买定做机架、刀架等机械产品。第二组证据:企业询证函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价款共计211658.9元。第三组证据:开票汇总1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证明2016年至2019年,原告已向被告发货共计XXX.7元,并依法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结果
双方经调解,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208364.2元,该款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支付108364.1元。如被告未按约支付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14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建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是企业法人,在被告经济效益还算过得去且未来还有机会合作的情况下,先采用查封对方账户的方式给被告还款的压力,再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走完法律程序,解封对方账户,既能让原告当事人尽快拿到被欠款项,也能保障被告的正常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