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市沙坪坝区XX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渝0106民初151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浩律师
接受委托后,陪同当事人与被告进行调解,多次调解没有成功,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整理被告违约的重要证据,对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价值进行评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房屋的所有增值部分损失并返还定金。

案件详情

  2017年,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出售给原告。2017年七月,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六万元,现在被告表示不愿意出售该房屋。因此,原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XX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28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关于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构成违约,也应当按照定金合同中相关合同的违约责任来处理,只承担双倍定金返还责任,本案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五万元,但按照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当首先支付首付款11万元,尚有六万元的首付款没有支付,因此,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基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而拒绝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符合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关于被告提出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定金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意见。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自愿签署的书面协议,该协议不仅载明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房屋的面积及位置,房屋的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而非定金合同。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提交的相关谈话记录是通过偷录的方式取得,不应予以采信。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谈话录音,是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在公开场合就案涉房屋继续交易进行协商的谈话内容,被告对待谈话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的方法,既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种种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五万元,判决被告自判决发生效力,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30万元。


  • 2018-04-24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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