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XX系XX公司员工,被派遣至C工地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3月27日下午XX在C工地上班时,协助C工地雇佣的的叉车司机进行搬运作业时,不慎从叉车上跌落受伤。当晚XX因身体不适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诊治,因伤情严重XX于3月28日住院治疗,4月15日XX从安徽省立医院转入安徽静安中西医结合医院继续治疗。本次事故直接造成XX闭合性颅脑损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事故发生后,XX多次找到XX公司、C工地协商赔偿事宜,但XX公司与C工地之间互相推诿,除医疗费外,均不愿赔偿其他费用。
代理方向:
判决结果:裁令XX公司支付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109564.48;裁令XX公司为XX补缴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我的价值:本律师接受XX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认为XX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在受伤时尚未年满六十周岁,故XX的情况可以构成工伤。于是,在本律师的指导下,XX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结果为予以认定工伤。随后,XX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XX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本律师根据鉴定结果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随后,XX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XX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本律师根据鉴定结果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