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1990年左右就到公司上班
,后公司改制为私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者与公司一共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并且此公司在2005年开始已经没有主营业务,面临倒闭,但是
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过接触劳动关系的手续。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没有人主管公司,公司进入瘫痪状态,并且公司的很多资产都已经被拍卖。另外,劳动者也无固定岗位可以进行工作了。但是,劳动者虽然没有岗位进行工作,但也无法去新的单位上班,根本办理不了保险等手续,而且没有与以前单位的接触劳动关系证明,根本无法办理入职。因此,也导致劳动者待岗无收入、劳动者的工作、工资、保险等无人办理,自己也无法撤出。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要求补发工资。
公司以公司已经无任何业务,也无工作岗位提供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也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并不再支付劳动者公司,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
经过本律师及团队代理后,从双方早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入手,再从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已和劳动者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出发,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工资,保险等诉求。
适用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仍然是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1、确认了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
2、由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22636元 。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