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生意经营的资金周转,斌且承诺每月给原告3分的利息,但是,在借款以后,一直没有按时给付本金和利息
,并且,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在最终承诺及约定的时间还款。
最终原告选择起诉,于是,于2018年7月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以及本机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支付利息。
在经过法庭审理后,确认了借款的事实,并且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也予以全部支持。
本律师在代理以后,收集整理原告手上的所有证据,要求原告提供所有对于案件审理和案件胜诉有利的证据。陈述客观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持当事人的最大诉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所有的本金以及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并且,原来借款签字的只是被告一人,但是,我方在经过案件分析后,将被告配偶(在诉讼前已离婚)也列为共同被告,最终,被告配偶也被判决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