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 9 8 1年2月2 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2
01 4年2月1 6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 0 1
7年8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 0 1 7年8月1 0日被释放。2 0 1 7年1 2月1
4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 01 8年1 0月2
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 01 8年1 1月2
3日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男,1 9 8 5年3月1
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2 01 3年4月2
5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 0 1 7年1 2月1
4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 01 8年1
0月8日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2 01 8年1 0月1 9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 0 1 8年11
月23日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峰,山西XX律师。
案情简介:
2 01 7年1 2月1 4日,被告人王X、陈X持两包毒品一同到本市高新开发区御泽嘉园1 4号楼1单XX1 4 0
3李某(已判决)租住处向其出售毒品,正在商谈毒品交易事宜时被长治市公安局及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王X、陈X带去的两包毒品及李某持有的四包毒品。经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称重及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和陈X持有的含甲卡西酮成分的两包毒品分别净重412.
49克、101. 45克。
总上,被告人王X、陈X贩卖甲卡西酮513. 94克未遂。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王X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出被告人陈X、王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陈X的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其若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王X的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其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其若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 0 0 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O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二、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 0 00 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O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O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牛XX
人民陪审员 曹XX
人民陪审员 宋XX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崔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