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任XX在网上看到北京XX公司自发热地板的广告宣传,联系北京XX公司销售人员后,最终决定加盟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签署《经销合同书》。《经销合同书》约定:任XX向北京XX公司缴纳100万的履约金,成为北京XX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省级总经销。任XX从北京优卡优购进地板,每累进进货量达1000平方米,北京优卡优向任XX返还40元/平方米,此为100万履约金的唯一返还方式,履约金返完为止。
合同签订后,任XX在河南郑州开立了门店,销售北京XX公司的地板。但在销售的过程中,任XX发现该地板的销量并不像北京XX公司销售人员所吹嘘的那样,并且北京XX公司的地板在售出后发生了自燃现象。合同履行一个多月后,任XX觉察到上当受骗,要求解除合同,北京XX公司退还履约金。北京XX公司拒绝,双方遂产生争议,对簿公堂。
代理思路
本所肖辉涛律师和李XX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询案例发现北京XX公司因虚假宣传而被工商局行政处罚,并且在与任XX签约前还存在几起关于特许经营加盟的诉讼,形成了以下代理思路:第一,证明双方合同名为《经销合同书》,但二者之间实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第二,通过证明北京XX公司故意虚假宣传产品性能、并未披露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任XX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最终,一审石景山区法院和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可肖辉涛律师和李XX师的观点,判决解除《经销合同书》,北京XX公司向任XX返还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