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X,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XX**号。
法定代表人谢X,区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
2016年10月13日,冯X通过邮寄方式向区政府提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区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其公开曲靖市麒麟××东门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2016年11月2日区政府作出《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冯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函》,以已经主动履行了公开义务为由,未向冯X提供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冯X不服该函,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9月12日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云曲政行复决字〔2016〕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函件,并责令某区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对冯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17年10月26日,区政府作出《复函》,认为冯X申请公开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经进行过粘贴公示,同时在2016年6月3日相关拆迁动员会上,冯X已经领取了《补偿方案》,并告知如需《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可到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查阅。冯X不服该《复函》,提起本案诉讼。冯X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复函》,并重新公开《补偿方案》。
另,关于冯X申请公开《征收决定》的问题,其亦向曲靖中院提起了诉讼,曲靖中院作出(2018)云03行初1号行政判决。冯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8)云行终204号行政判决进行了相应裁判。
法院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区政府作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履行公开本案所涉《补偿方案》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冯X要求公开的《补偿方案》系区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本案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区政府作为案件所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其应当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在不存在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情形下,应以书面形式向冯X公开《补偿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本案区政府作出的《复函》应视为拒绝冯X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决定,该《复函》中关于对冯X申请公开《补偿方案》的答复内容应予以撤销。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一并判决区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冯X公开《补偿方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曲靖市某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中关于对冯X申请公开《曲靖市某区东门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答复内容;
三、责令曲靖市某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冯X公开《曲靖市某区东门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