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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诉赵X、韩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冀0731民初81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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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免于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X强,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XX。

  被告韩X,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XX,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北京XX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XX.

  负责人杨X,公司副总经理.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涉案事故发生前,赵X,许X强与案外人赵XX一起吃饭后,非因工作需要而开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许X强爱伤。
许X强伤后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涿鹿县中医院共住院154大o根据泳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许X强伤情构成一个七纵,肉个九级伤残,误工期至鉴定书出具前一日,1人护理210天,营养期210日.事故造成许X强如下损失:
医疗费174014.99元,鉴定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天每天30元)4620元,营养费(210天每天30元)6300元,护理费(护理期内每天120元)25200元,误工损失(鉴定意见书出具前一日共202
天,按许X强主张的农林牧渔业工资年23384元计算)12941元,交通费5260元,残疾赔偿金(河北省农村居民标准)1234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200元,医疗辅助器具850元,护理用品费134元。

  法院认为:

  赵X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X强损害,交警确认赵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赵X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过错,对由此给许X强造成的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承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许X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X驾车外出及许X强乘坐该车均系休闲时段的个人行为,赵X无有效证据证实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许X强损害,故其雇主韩X不承担赔偿责任。
许X强乘坐赵X驾驶的车辆,未预料到会出现风险或提出出现风险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视为对风险承担的默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本院确定许X强的损失由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赵X赔偿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愛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许X强经济损失10000元;

  二、赵X赔偿许X强经济损失286554.23元;

  三、驳回许X强要求韩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2019-08-14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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