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刘X将钱借于他人,因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而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而诉至法院,以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李XX律师的辩护下一审维权成功,对方提出上诉,在二审、再审的过程中,均获得了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嘉,男,汉族
案情概述:
2013年5月17日,刘X通过中国XX银行向李X嘉转账200万。2013年11月17日,李X嘉向刘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李X200万元,借期半年,月利率2.5%。
2014年1月15日,刘X通过中国XX向李X嘉转账100万元,同日,李X嘉向刘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刘X100万元,期限1月,月利率5%。
2013年8月16日,刘X通过中国XX银行向李X嘉转账200万元。2014年2月16日,李X嘉向刘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刘X200万元,期限半年,月利率2.5%。
2014年10月16日,刘X与李X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2.5%。刘X称此借款合同系刘X此前向李X嘉出借三笔借款共计500万元后,刘X与李X嘉重新订立合同;刘X承认此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李X嘉向刘X支付了部分利息。
2015年5月27日,李X嘉向刘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刘X597.5万元,并承诺与2015年7月31日归还。刘X称此系李X嘉对前述三笔借款共500万元及利息合计后重新出具的借条。
2009年2月27日,李X嘉与李X登记结婚,2015年1月12日,李X嘉与李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刘X向李X嘉仅支付了“500万元借款”,在2014年10月16日借款合同签订之前的利息及借款合同期限内3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没有归还及支付,本金已累计为597.5万元,而且借款发生于李X嘉与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为由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一、李X嘉、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X借款XXX元,并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年利率24%;
二、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撇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其不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X不服,于2017年10月30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审判结果】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X的再审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
简单理解就是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案件涉及的是否是双方存在的事实情况也就是不是本案中当事人实际借款人;
(2) 本案所陈述的事实是否符合,还有该笔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双方约定在借条中,也存在没有出现任何可以抵押的抵押物。
李XX律师在研究本案证据,发现本案的民间借贷的事实,一审的所有诉求/手段/借款合同/利率均为合法存在,为追款增加了一定难度。但凭借自身的实务经验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追回所有所得。
律师以案释法,全面解析“民间借贷纠纷”将面临的重要性意义:
(1) 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2) 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3) 借钱给他人最好要有中间人证明。
从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本案结语】
民事诉讼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李XX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