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春节是中国人最隆重的节日,放假的时间也是最长的,那么,在计算员工的一年平均工资方面,应该不应该把春节期间的工资计算入内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徐X来自茅台酒的产地-贵州,于2017年2月24日入职东莞市XX一家鞋厂做操模工,2017年5月22日,在工伤中不慎受伤,伤得不重,没有住院,只是去看了门诊。受伤后,他在网上咨询自己以后大概可以赔偿到多少钱,偶然的机会,联系到了笔者,在和笔者沟通后,他的心里有底了。
2017年10月10日经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0月30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便和老板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由于老板是本地人,天不怕地不怕,对徐X说,你的伤很轻,连院都不用住,最后愿意以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赔偿给他,总共赔偿3个月,也就是说总的赔偿金额是9000元。
徐X一下子觉得受了侮辱,他记得笔者对他说大概是可以赔偿到六万元,遂到律师所与笔者商量对策,他担心打官司会输,最后是笔者给了他信心,他决定委托笔者代理。
2018年11月2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徐X各项赔偿金:61654.5元。
公司收到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春节期间2月份的工资和5月份的工资应该加入伤前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我方认为,春节是放假很久,5月份工资又存在着争议,应只按3月份和4月份的工资作为正常受伤前平均来计算,这样,徐X的平均工资达到4217元,而不是公司认为的3000多元,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继而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7月1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不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就是一个月上班时间没有达到21.75天的工作时间,是不应该认为是正常工作的,是不能列入伤前平均工资的计算月份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