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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耿X、耿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7)苏0411民初1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悦律师
帮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16日中午,原告陈X和被告耿X午饭后将勺子放回教室后,下楼活动时,在2号楼一楼楼梯处,耿X从后面抱住陈X,陈X为挣脱身体一转,导致二人身体失去平衡,均摔倒,陈X面朝下磕在台阶上受伤,致一门牙脱落。事发后,一名同学到教师用餐处报告班主任王旭萍老师,班主任随后联系双方家长到校,将陈X送至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口腔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由被告吕墅小学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被告耿X的父母承担了原告陈X的前期医疗费用1387.46元(其中2015年10月16日267.4元、932.2元,2015年10月17日74.43元,2015年10月18日74.43元,2015年12月23日39元)。后原告陈X分别于2016年3月14日、2016年7月20日、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2月27日在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口腔医院)进行复诊,共计实际支出诊疗费468.46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陈X母亲陈X向班主任反映陈X牙齿接种不理想,可能需要植牙,但需要等到16周岁才能进行。因后续费用的范围及分摊比例问题,被告吕墅小学组织陈X与耿X双方家长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在本案中仅对原告已经实际产生的损失进行处理,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还查明:原告陈X出生于2006年2月3日,被告耿X出生于2006年9月14日,事发时,二人均为被告吕墅小学三(1)班学生。陈X系陈X的母亲,被告耿XX和凡XX系耿X的父母。被告吕墅小学对于校园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落实方面,通过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领导职责及分工、落实师生值班巡查制度、楼道及楼梯墙体张贴安全警示提示语、定期通过班级板报、夕会课、安全教育周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包括上下楼梯的安全注意事项。


  • 2017-04-06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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