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X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一方擅自处理的行为应属无效。案涉房屋系张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袁某、江X与刘X签订《XXX房买卖合同》时亦知晓该事实,且刘X的擅自处分行为未得到共有人张X的事后追认,因此,刘X的卖房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其与袁某、江X签订的《XXX房买卖合同》对张X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刘X通过XXX房产经纪公司与袁某、江X签订的《XXX房买卖合同》涉嫌恶意串通,损害了共有人的利益。袁某、江X未尽到调查义务,且明知案涉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仍与刘X签订《XXX房买卖合同》,不构成善意取得,故该合同应属无效。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曲解了证人张三的证言,张XX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张X以为看房的人是妻子的同事或者朋友,目的是来参观、借鉴案涉房屋的装修风格,而不知道是XXX房产经纪公司带人来看房。2.二审认定XXXX房产经纪公司带被申请人多次看房时,张X在家不是事实。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袁某、江X以及XXX房产经纪公司均承认在家中只见过张X一次,且整个过程张X未讲话。3.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回避已查证的事实,有失公正。4.二审法院违反了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的规定,将旁听席上肖X的意见作为证人证言进行采纳。综上所述,四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XXX法条的规定,《XXX房买卖合同》对张X不产生法律效力,案涉房屋的物权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规定,请求依法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