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11点半,家住吴忠市利通区的侯X下班后骑摩托车准备去学校接6岁的女儿回家吃饭,当其行驶到利通区清宁街水岸帝景东XX时,刘X驾驶一辆小轿车突然驶来,侯X猝不及防,被撞倒在地。经交警部分认定,刘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诊断侯X系左侧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侯X家属多次向刘X索赔,但等待侯X家属的只有刘X冷冰冰的一句话,“我的车有保险,而且是全险,你去找保险公司去”。无奈之下,侯X的家属拿着相关的材料找到了刘X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方案是:总共给侯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万多元,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后期如果再产生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再赔付。侯X之前曾听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邻居说过,如果伤得严重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想到6岁的女儿和家里的困难处境,侯X想让保险公司再赔偿一部分女儿的生活费后了结此案。但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告诉他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一无所获的侯X经邻居介绍找到了宁XX易索赔律师团队。
宁XX接受侯X委托后,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了研讨。根据侯X提供的材料,鉴定专员初步判断侯X的伤情应该构成伤残,可以为其争取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的赔偿。经鉴定机构鉴定,侯X的伤情果然达到十级伤残程度。
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办案律师考虑到侯X家里的处境,决定先和保险公司调解处理此案,这样可以让侯X尽快拿上赔偿款,解决家里的燃眉之急。确定案件的处理方案后办案律师指导侯X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和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虽然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同意伤残赔偿金按照正常标准的一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近3万元,但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是不予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伤残等级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评价受害人收入减少的标准和参数,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导致的是抽象评价未来损失的减少。在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不仅要依据伤残等级,还要依据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复杂程度),伤残部位等因素综合考虑。
办案律师经过与侯X协商,调整了办案策略,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案,最大限度维护侯X的利益。案件诉到法院之后,办案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的相关情况,庭审中保险公司不认可侯X的伤残级别,提出要重新鉴定,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重新对侯X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虽然案件经过一波三折,但结果还是令人非常欣慰的。二次鉴定的鉴定机构认定侯X的伤情确实达到十级伤残的程度,维持了首次鉴定的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刘X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0余万元。办案律师不仅为侯X女儿争取到了12000余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还为侯X额外争取到了58000余元的伤残赔偿金,同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即侯X做完二次手术后还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