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9时许,银川市兴庆区某房地产信息经营部负责人陈X与客户路某洽谈完业务,与公司员工刘X、单X及朋友张X一同前往兴庆区清河XX一家烧烤店吃晚饭。其间,陈X点的是果啤,刘X和路某喝的啤酒,单X因胃部不适开始喝的是白开水,后来要求喝白酒暖暖胃,陈X出钱让刘X为其买了一瓶白酒,单X独自喝白酒到一半,另两人怕他喝多将余酒倒掉,期间单X去唱了两首歌,其他人继续喝。后客户路某发现单X在沙发上开始呕吐且越来越厉害,便赶紧告诉老板陈X,二人共同照顾单X,没一会儿,发现他脸色越来越不好,同行4人随即紧急将单X送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抢救。
但不幸的是,死神在他们到达医院之前夺走了单X的生命。医院出具初步诊断:来院已亡;急性酒精中毒。抢救过程中,陈X报案。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派出所对陈X等4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调查后认定本案不属于治安案件,未作立案处理。抢救当天,陈X主动垫付近千元医疗费,他和另外3人分别主动向死者父亲各支付1万元表示心意。后来单X的父母、妻儿作为共同原告,将当晚一同饮酒的陈X等4人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
陈X等4名共同被告委托宁XX律师代理应诉,律师在分析案情后,有理有据提出4名被告不存在对单X强行劝酒的侵权行为,且尽“伙伴注意义务”的代理意见。最后西夏区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案件证据情况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每人主动补偿死者亲属1万元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单X的上司陈X另行补偿原告方2万元。
以案说法
与其他同桌喝酒致人死亡被判较高数额赔偿的案件不同,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涉酒致人死亡低额补偿案件。本案死者亲属要求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但法院的判决数额加上4名被告提前主动向原告支付的补偿共计6万元,这是为什么?原因如下:
一是共同饮酒者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对于民事侵权案,其案情通常是民事主体一方因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近年来发生的大多数同桌饮酒致人死亡案,多存在拼酒、劝酒甚至灌酒等恶俗行为。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参与饮酒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主观上存在只寻开心、对他人身体承受能力漠不关心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此类案件中喝白开水、茶水的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不存在劝酒行为。从法院查明的本案案情看,控告陈X等4位共饮参与人对单X并无劝酒行为,相互之间也无拼酒行为,是单X自己提出要单独喝白酒,可见本案过错来自于单X本人。
二是被告陈X等4名同饮者尽到了“伙伴注意义务”,其他人无法律上的过错及道德上的过失不当行为。根据此案法院判决的解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其间饮酒人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就存在主观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在共同喝酒致人死亡案中,同桌人是否尽到“伙伴注意义务”,是一条能够减轻或免除共同饮酒者对死亡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被告陈X等4人对自行喝酒的单X积极予以劝阻,且将剩余的单瓶白酒倒掉;当单X出现身体不适时,一直守在他身边予以照顾;当发现他快不行了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单X被医院确诊死亡后,4人主动对其亲属作出1人给付1万元的补偿以表安慰。这些行为是以证明4名被告对单X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