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7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喷浆工,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生效日期为2018年3月,以申请人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申请人在2017年8月工作时受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后与被申请人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进而向福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共17余万元,并提供了《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其诉求。被申请人依法应诉,在我方的代理下,被申请人提交了为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双方曾达成的和解协议等证据进行反驳。仲裁委最后只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部分律师费,共2万多的金额,驳回了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
该案之所以最后只支持了2万元,一是因为对方并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诉请。如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而我方举证证明我方已向其支付的工班工资总额已远超于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二是由于交通费、营养费属于酌定项目,不一定会被支持。
需要额外注意到是,无论何种案件,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说到底最重要的就是证据。
以后企业在用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事故的防范,如遇有工伤事故,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并积极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保赔付相应的金额,其余的赔付事项,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