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庄XX。
委托代理人肖X,北京XX律师。
被告宜宾XX公司,住所地:宜宾县。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宜宾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X
书记员 彭X
肖勇律师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庄XX。
委托代理人肖X,北京XX律师。
被告宜宾XX公司,住所地:宜宾县。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宜宾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X
书记员 彭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