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水电维修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相应的保险,双方约定工资为2300元每月,通过现金或者打卡的方式支付,2018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无故解聘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证据为准,通过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积极申请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以及利用自身的调证权利从各种途径获取了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最终我获得了全面而实用的证据,从而让申请人的双倍工资差额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为申请人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庭审,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25280元。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