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X(化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东莞市XX批准逮捕,羁押在东莞市某看守所。冯XX家属委托本律师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会见了冯XX4次,对其进行了耐心、详细的法律解答,并安抚其情绪,让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一定会获得一个公正的处理。冯XX听取了本律师的建议,在看守所耐心等待,并调整好了情绪。本律师随后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向检察院提交了专业、详细的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律师围绕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述,认为冯XX根本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不足,属于无罪。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后,非常重视,并将本律师的名字和律所名字在后续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中予以记载。
2016年8月10日,东莞市XX在经过两次退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冯XX做出了不起诉,冯XX获得了释放。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关于结论部分,原文如下: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冯X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XX不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即告结束,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提前释放,根本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对当事人的心理非常重要,缓解了法院开庭审理心里的紧张。刑事案件中,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是提前结束了漫长的刑事诉讼流程,是律师辩护作用的极为有效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