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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离婚后渣男假借2岁女儿的名义索要“抚养费”,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子女抚养
  • (2019)鲁1522民初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含钰律师
律师找到本案关键点——证明对方诉求不符合“必要时”规定,并提出相应答辩意见,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案件详情

  赵X(化名)和张X(化名)2016年12月结婚。2017年9月,两人生了一个女孩取名月月(化名),孩子的降临没有使两个人感情更密切,反而使双方争吵不断,矛盾激化。
2019年1月,赵X和张X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1.婚生女月月一岁半,由男方抚养;2.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协议中另约定“离婚后女方需一次性支付给男方壹拾捌万元”。 离婚后,赵X把18万元一次性转账给了张X,女儿月月也留给张X抚养。
2019年5月,张X突然收到了一张传票,而起诉自己的人,却是自己的女儿月月。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月月父亲张X以孩子为原告,起诉赵X要求支付月月至18岁的抚养费,共计190000元。
张X拿着传票和起诉书来到律师事务所,我们了解了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事实情况来看,认为张X不需要再支付19万元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一规定可以明确两点:一、张X和赵X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张X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二、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什么是【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法院)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父母)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做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据此,我们提出答辩意见认为: 1.
婚生女月月2017年9月出生,现不足两岁。赵X与张X2019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签订距今仅5个月。赵X与张X的经济状况较离婚时比没有变化,月月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和父母离婚时相比没有增加,不符合“必要时”的认定条件。
2.
在离婚协议中,子女的抚养往往也牵涉财产的分割。赵X与张X离婚后,一次性支付给张X18万元,因此不存在张X所说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张X也完全有经济能力保障月月的生活。
3. 张X与赵X离婚仅仅5个月后,就假借孩子的名义向赵X索要钱财,这种无端反悔的行为违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赵X作为孩子的母亲向法庭明确表示,即使离婚,也会尽到抚养义务。如果月月在成长过程中确实需要经济支持,赵X也会义无反顾的给予帮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X不需要支付190000元的抚养费。


  • 2019-07-23
  • 莘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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