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驳回对方诉求。

  • 技术合同
  • (2016)鲁06民初2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宗强律师
基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追求公平处理。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委托)合同》,约定XX公司委托XX公司研究开发盐酸莫西沙星及盐酸莫西沙星片(规格0.4g)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为70万元,XX公司分四期支付。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前期费用人民币35万元。项目没有申报,XX公司起诉要求龙C退还已付开发费。一审判驳回诉求。
办案经过 接受XX公司委托后,代理人基于案件证据材料认为:一、XX公司与XX公司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委托)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双务合同。
二、盐酸莫西沙星及盐酸莫西沙星片(规格0.4g)迟延甚至不注册申报,原因在于XX公司。XX公司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XX公司诉求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XX公司诉请委托人退还其已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案件结果。 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实现合同目的义务,双务合同不能归责于一方原因导致开发失败,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陈述本案应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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