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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遭受人身伤害,律师帮助讨回巨额人身损害赔偿

  • 人身侵权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永盛律师
认真倾听当事人诉说案件经过,仔细分析案情,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制定诉讼策略,多部门调查取证,最大程度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XX,汉族,住九江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江西XX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桐城市。现住九江市XX。 被告:李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桐城市。现住九江市XX。
被告:谭XX,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现租住九江市。 被告:九江市XX公司。住所地:九江市XX。 法定代表人:余XX,执行董事。
法院审理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李X、李XX、谭XX、九江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周XX申请追加李XX、谭XX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X.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原告周XX在被告XX公司开发的位于A区莲花镇莲花XX做护坡时,从4米高的河堤上摔下。经120送至九江市中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原告周XX从2016年3月31日入院,至2016年8月20日出院,共住院143天。出院诊断为:1、T11椎体前滑脱(III)并双下肢全瘫;2、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3、T11双侧下关节突、T12双侧上关节突粉碎性骨折;4、T12、L1、L2双侧横突骨折;5、L3左侧横突骨折;6、右侧第12肋骨骨折伴双肺少量胸腔积液。在住院期间,原告周XX共花费了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共计86550.15元。其中被告李XX垫付了5万元,被告XX公司垫付了2万元。出院后,原告周XX向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0月24日出局了九司鉴中心[2016]伤鉴字第5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周XX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2、被鉴定人周XX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壹万元;3、被鉴定人周XX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周XX身体受到伤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原告受伤原因、赔偿义务人的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损失的认定存在争议。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二、赔偿义务人确定及赔偿责任承担;三、赔偿损失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879442.15元。 二、被告谭XX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九江市XX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57元,由被告李XX、谭XX、九江市XX公司共同承担10411元,由原告周XX承担9046元。


  • 2018-03-20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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