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等人诈骗案

  • 刑事辩护
  • (2018)皖0822刑初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锐谨(专注刑...律师
公诉机关采纳补充侦查意见,退查后核减涉案诈骗金额24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确定部分客户损失在案发前已返还,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案件详情

  2015月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史X(另处)等人成立某鼎公司成为湖南XX某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单位和结算中心,从事所谓的“现货投资业务”,实际公司井无现货,而主要以交易过程中客户亏损及让客户交易手续费作为公司的盈利,公司与客户之间系对赌关系,即客户亏则公司赚.史X以某鼎公司名义招募段X(另处)等人担任业务总监,兼任指导老师;
招募被告人刘XX、刘XX,王X等人先后担任业务员,副经理,业务经理;招募被告人荆X、杨X等人担任业务员,并设立各业务中心,实施诈骗活动,获取客损、手续费等。
某鼎公司的运营费用,包括各被告人的工资薪酬等均从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和亏损中支出.
史X及各业务总监将大量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含手机号码等信息)下发至各业务中心,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通过电话营销、主动加QQ或微信方式搭讪投资者,虚构公司投资盈利好、有资深分析指导老师等事实,诱骗投资者到湖南XX某商品交易平台和湖南XX某商品交易平合投资现货交易,并将各业务总监和部分业务经理包装成“资深分析指导老师”
介绍给投资者,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以获取高额手续费,同时利用投资者依赖“分析指导老师”
预测行情的心理,将预测的虚假行情提供给投资者或者让投资者持重仓增加爆仓概率等手段,致使投资者产生严重亏损。
辩护人介入后,即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供大量不构成诈骗罪的判决供检察官参考,在审查起诉后提出如认定诈骗罪应以王X明知公司运营模式存在骗取客户损失之日开始计算犯罪数额及部分客户损失已经返还的补充侦查意见。公诉机关予以采纳补侦查意见,退查后起诉意见书核减诈骗金额24万元。审判阶段辩护人就本案部分诈骗金额证据取证违法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法庭未予采纳,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可部分受害人损失在案发前已退还。最终本案嫌疑人王X在宣判后半个月即释放。
大宗商品平台交易案又称电子盘案,该类案件在实践中定性各地存在较大争议,但2019年1月最高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明确该类案件应定性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区别非法经营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虚拟盘的后台是否存在人为干预交易,控制客户盈利的行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平台存在人为干预交易,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对于普通业务员,经理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 2019-06-19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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