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胜利小区粮食局楼3号楼2单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88XXXX3271。
委托代理人董X,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50XXXX2651。
被告李XX,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内黄县XX。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73XXXX6033-4,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XX,河南XX律师,联系电话183XXXXXXX。
原告张X诉被告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XX、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冯XX
审 判 员 王婵微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