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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诉被告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常学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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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胜利小区粮食局楼3号楼2单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88XXXX3271。


委托代理人董X,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50XXXX2651。


被告李XX,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内黄县XX。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73XXXX6033-4,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XX,河南XX律师,联系电话183XXXXXXX。


原告张X诉被告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XX、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冯XX


审 判 员  王婵微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12-10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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