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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津高民申字第6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丁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XX,女,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北XX,现住天津市北辰区盛仓新苑青XX。
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桥北XX。
负责人:李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XX,天津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范XX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柴楼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X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所涉鉴定材料系鉴定机构直接从柴楼村委会处获得,因鉴定程序存在问题,鉴定结论难保真实准确,故鉴定结论应归于无效。(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1、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2、一审法院不应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一审法院未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范XX。4、一审法院在法庭辩论程序结束后又主动调证,并重新开庭质证,属程序违法。(三)一审法院以范XX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条的签字现场未对其子XX的代理行为否认为由,认定范XX对XX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范XX并未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其子XX为避免更多的纠纷才无奈签字,一审法院未审理范XX主张协议无效的深层原因。综上,范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柴楼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范X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范XX以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条中的签字均系范XX之子XX所签,且XX在签字时未经范XX授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范XX”签名上的捺印及收条中收款人处的捺印是否为范XX本人所捺进行鉴定,结论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范XX签名上的捺印不具鉴定条件,收条中收款人处的捺印为范XX右手食指所捺印。另,一审法院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范XX”签名上的捺印是否为范XX本人所捺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该捺印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未予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范XX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知晓及认可,并无不当。范XX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主张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范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
代理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5-10-08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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