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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宋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华法民初字第58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常学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濮阳县城关镇南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0XXXX9808。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XX律师,联系电话183XXXX8199。


被告宋XX,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滑县万古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59XXXX6758。


被告张XX,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滑县白道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罗XX,河南XX律师,联系电话189XXXX6936。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宋XX、张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1-11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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